發布日期:2019-05-28
粵財債〔2019〕3號
2018-2020年廣東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做好2019年廣東省政府債券發行兌付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2019年廣東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19年5月21日
2019年廣東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2019年廣東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9〕23號)等文件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政府債券的招標發行和兌付管理。廣東省政府債券以廣東省人民政府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由廣東省財政廳具體辦理發行和兌付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條 廣東省政府債券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息付息形式,其中10年期以下債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10年期以上債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債券發行后可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四條 每期發行數額、發行時間、期限結構等要素由廣東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資金需求、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二章 發行與上市
第五條 廣東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程序,依法競爭擇優選擇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對廣東省政府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每年度開展跟蹤評級,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第六條 廣東省財政廳不遲于廣東省政府債券招標日前5個工作日(含第5個工作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廣東省財政廳門戶網站等渠道(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向社會披露當期債券基本信息、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等;并披露廣東省經濟運行、財政收支和債務有關數據以及按發行需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披露。廣東省政府債券存續期內,廣東省財政廳通過指定網站持續披露廣東省財政經濟運行情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跟蹤評級報告和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采用招標方式發行的廣東省政府債券,參與投標機構為2018-2020年廣東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廣東省財政廳于招標日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組織招標工作,并邀請有關部門派出監督員現場監督招投標過程。
第八條 招投標結束后,廣東省財政廳于招標日當日通過指定網站向社會公布當期債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等中標信息。
第九條 招投標結束后至繳款日(招標日后第1個工作日)為廣東省政府債券發行分銷期。中標的承銷團成員可于分銷期內,在交易場所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分銷。
第十條 廣東省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于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廣東省分庫。廣東省財政廳于債權登記日(招標日后第2個工作日)15: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并委托國債登記公司對涉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債權登記日16:00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廣東省財政廳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應于債權登記日15:00前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廣東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于債權登記日16:00前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廣東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于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廣東省財政廳根據發行款到賬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第十一條 廣東省財政廳按以下標準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3年期及以下(包括3年期)債券為發行面值的0.5‰,3年期以上債券為發行面值的1‰。
第十二條 在確認足額收到債券發行款后,廣東省財政廳于繳款日后5個工作日內(含第5個工作日)辦理發行費撥付;若承銷團成員未按時、足額繳納發行款,廣東省財政廳不遲于收到該承銷團成員發行款和違約金后5個工作日內(含第5個工作日)辦理發行費撥付。
第十三條 廣東省政府債券于上市日(招標日后第3個工作日)起,按規定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還本付息
第十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不遲于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含第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公布還本付息事項,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廣東省政府債券還本付息。
第十五條 廣東省財政廳應當不遲于還本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將還本付息資金劃至國債登記公司指定賬戶。國債登記公司應當于還本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日終前,將證券交易所市場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劃至證券登記公司賬戶。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應按時撥付還本付息資金,確保還本付息資金于還本付息日足額劃至各債券持有人賬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廣東省政府債券發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廣東省財政廳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指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實際天數,下同。
第十七條 廣東省財政廳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時足額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承銷團成員支付違約金。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廣東省財政廳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時足額向相關機構支付還本付息資金而造成債券逾期兌付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罰息。計算公式為:
罰息=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第十八條 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等機構,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袠巳眨═日),是指廣東省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廣東省財政廳組織發行招投標的日期。
?。ǘ├U款日(T+1日),是指廣東省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承銷團成員將認購廣東省政府債券資金繳入國家金庫廣東省分庫的日期。
?。ㄈ┥鲜腥眨═+3日),是指廣東省政府債券按有關規定開始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還本付息日,是指廣東省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投資者應當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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